基层执法办案常见失误总结问题归纳经验分享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操作失误和程序性错误,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可能导致司法效率的低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质量,以下将从多个方面分析常见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首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忽视了表明身份的步骤。许多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现场检查时,没有及时向其出示执法证件,未向其表明身份。这一疏漏严重影响了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因此,执法人员应在执行任务时始终保持身份的明确性,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证据的有效性。
其次,证据复制及核对程序也存在问题。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在复制证据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对,且复制件上未经当事人确认的标注,如“经核对与原件无误”不符合规范。更为严重的是,某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也未经授权加盖了此类字样。为了确保行政程序的严谨性,所有证据的复制件应当有提供方的签字确认,并且避免在文书上随意加盖未经授权的标章。
再者,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存在轻视或忽略的现象。部分执法人员未能充分听取并审查当事人的陈述材料,甚至认为其申辩无关紧要,进而忽略了法定复核程序。事实上,执法人员应当对所有的陈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案件调查与立案的顺序出现了颠倒现象。有的执法人员在案件事实尚未明确时便开始调查取证,并在案件调查完成后再进行立案审批。这样一来,“立案”这一法律程序的意义被削弱,缺乏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因此,执法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先立案再进行调查,确保立案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先核准后审核”的做法。在办案过程中,部分机构先行请示领导审批处罚建议,再进行核审,导致核审程序和行政审批之间的界限模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核审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独立的核审机构进行,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严格审查。
送达方式的选择是行政执法中不可忽视的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应当根据法定条件严格执行,而不能随意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公告送达方面,执法人员需特别谨慎,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要求。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送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能够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期限方面,执法人员应当特别关注法定期限的计算。不可随意缩短当事人申辩的时间,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执法人员应当保存书面材料作为证据,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是决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关键。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未能收集完整的证据,或依赖单一证据做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应以充分、完整的证据链为基础,确保每一项处罚决定都建立在明确无误的事实和证据之上。
案卷的规范性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卷宗材料的装订和文书的格式不符合标准,影响了案件的正式性和权威性。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卷宗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确保案件材料整齐、规范,以增强案件的可审查性和可追溯性。
在行政执法中,职权的合理分配尤为重要。执法人员应当清楚自己的职能范围,不得超越职权进行执法。各个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能时,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合作,但不能越权行使职能。此外,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也需要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确保执法行为的合规性与合理性。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是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基石。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细致入微地执行每一项程序,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经过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法律审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行政,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8个中小学生常见问题法律指南
正值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活动期间,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学校和家长的期望,他们可能面临哪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又会作出怎样的回答?一起来看法官们怎么说——
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学生可能会遇到多种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他们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他们的未来发展。那么,这些问题具体有哪些?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首先,校园欺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校园欺凌行为。如果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网络暴力也是中小学生可能遇到的问题之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学生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可能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根据《网络安全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侮辱、诽谤、威胁他人等行为。如果遭受网络暴力,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隐私权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学校中,老师和学生都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随意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此外,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未成年人,也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实际案例中,法官们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行为人的年龄、家庭背景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例如,在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中,法院不仅判决施暴者赔偿受害者,还要求其接受心理辅导,帮助其改正错误。
那么,作为学生和家长,应该如何预防和应对这些法律问题呢?首先,学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家长应当与学校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最后,学校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未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相信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将会更加全面。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来源:新华社(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处理) 编辑/袁小敏 执行主编/何华琳 主编/罗莎 终审/黄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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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家族股权信托常见问题
家族股权信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把股权装入信托,另一类是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中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为常见方式,并且存在不同的模式,且在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家族股权信托存在多种优势,可以锁定家族股权,避免财产外流;同时能够解决股权代持问题,实现所有权、控制权、收益权的分离,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永续经营。
但实践中,家族股权还存在一些问题,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股权装入信托后公司拟上市及上市后股权装入信托的规则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家族股权信托的发展。
随着家庭财富的与日俱增,居民财富管理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各种财富管理方式中,基于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的独特功能,家族信托逐渐成为关注的热点。在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家族的股权信托尤为引人注目。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2023年3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要求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
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该通知明确指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狭义上的股权信托是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类型,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受托人设立股权信托,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我国《信托法》并未禁止以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国内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的信托财产范围为:资金、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但目前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就股权形式设立家族信托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广义上的股权信托还包括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实践操作中,委托人以货币资金设立资金信托,资金信托设立后再以信托资金购买标的股权,或以信托名义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后再购买标的股权,最终实现设立股权信托的目的。实践中,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的情形已有多个案例,如欧普照明、三孚股份等上市公司均存在股权信托的情形。
家族股权信托常见模式均为广义上的股权信托,即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间接设立股权信托。
该架构与普通资金信托一样,设立资金信托后,以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目标股权,股权收益通过信托直接分配给受益人。
该种模式下,委托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由受托人作为LP(有限合伙人)以信托资金出资,委托人或其家族代表作为GP(普通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SPV),以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股权。上述欧普照明、三孚股份即采用此种模式。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并非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是通过对应的持股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相应的,有限合伙企业也会通过持有持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该模式与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的核心区别在于SPV的组织形式不同,其中通过有限合伙持有股权模式采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架构,而该模式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架构,即家族信托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即SPV)实现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
因股权在信托名下,不存在因为股东婚姻状况的变化、股权的代际传承等引起股权分割的问题。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安排,根据自身要求确保锁定企业股权,保证家族对企业股权的永久持有。
目前股权代持现象普遍存在,受限于某些特殊原因,企业股东无法自己持有资产,而是由亲戚、朋友等他人代为持有企业股权。因股权代持发生纠纷的案件亦不在少数。股权信托本质即为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处分,是一种有效解决股权代持问题的工具。
股权信托可以实现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使家族后代缺乏接班意愿或能力,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永续经营。
股权信托下,大部分股权资产由信托持有,管理权由委托人实际控制,通过信托利益分配将股权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实现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分离的目的。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 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信托登记制度,有利于明确财产设立登记公示,便于第三人了解财产交易属性。但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股权设立信托,其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已转移至信托,但由于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的架构,在实践中难以真正办理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实践中为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通常采用权属过户的方式,该种方式虽然能够部分实现信托财产的控制与隔离效果,但也存在不足。股权过户固然能够实现受托人控制股权的目的,但是由于过户登记在外观上并不具备信托财产的标识,隔离效果无法得到保障。信托公司亦存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责任的风险。
股权信托若以“先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来直接持股或受让原股东持有的股份,由于股权需要通过交易或增资方式装入信托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责任。
在强调信托业回归本源的背景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已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高净值人群在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背景下很难完全信任信托公司。
根据装入家族企业股权类型的不同,可将家族股权信托分为非上市企业家族股权信托和上市企业家族股份信托两大类。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未来几年无上市计划,原则上可以设立家族股权信托。但针对拟上市公司,家族信托间接持股公司会面临IPO审查的问题。根据监管要求,拟上市公司需要确保自身“股权清晰”并且“控制权稳定”,信托计划作为“三类股东”之一,由于其架构复杂隐秘、难以穿透等特点,无法满足“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故一直以来监管明确要求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属于信托计划,如果境内家族信托持有待发行上市企业的股权,在IPO审查的过程中信托持股可能面临被拆除的困境。
根据2023年2月生效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将“三类股东”调整为“两类股东”,并且明确将其中的“资产管理产品”限制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规定,家族信托不属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产品范畴。家族信托可能不再需要受到“两类股东”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份过户需要在中证登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一般涉及买卖、赠与、互换、继承、强制执行等情况,现有财产登记体系对基于信托直接办理过户比较陌生。根据中证登相关规定,证券的过户登记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和证券非交易过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及《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捐赠等情形)》(2020年修订),非交易过户情形主要包括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捐赠等,其中适用于家族信托的方式一般仅有协议转让。但协议转让需要满足严格的限制,导致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实操可行性依然很小。
如果选择通过交易所交易的方式将股票过户至家族信托,则家族信托需要根据拟交易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支付交易款项。欧普照明在转让股票时,就因受限于股票非交易过户模式尚未适用于家族信托资产置入,转让以交易过户方式完成。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财产转移、信托收入、分配收益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方面产生大额税赋及重复征税现象,通过交易方式将股票直接或间接装入家族信托,除了需要缴纳印花税外还要按照纳税所得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后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期间仍需受到股票减持限制并履行特定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各项合规要求。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等特殊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作出各项限制,如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禁售期间、窗口期限制、短线交易限制等。在家族信托直接持股模式下,如信托委托人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其在设立家族信托前半年内具有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身份的,或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系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信托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托委托人将上市公司股份装入家族信托的过程中、家族信托在后续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过程中的各项增减持规则。
如果家族信托或其下设持股平台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从维护上市公司持股架构的稳定性出发,减持限制往往不可避免,此外还需要履行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传承中,企业股权是资产最主要最直接的表现形式之一,股权类家族信托未来一定是企业家财富传承的核心方案。只有建立健全家族股权信托法律及配套制度,才能发挥家族股权信托的功能,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的推行,解开民营企业家财富管理与传承的困局。
汉正家族办公室,专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股权信托、社群信托设立、运营及资产配置;基金会设立、财税管理、战略咨询、等级评估等服务;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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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广东省普通专升本(专插本)录取工作将在5月进行,成绩查询时间预计在五一结束后,同学们查询到成绩后,可能会有一些疑问,大概如下:
查询到成绩,对成绩的一些结果如何理解?参考2024年的成绩查询结果,查询结果会有各科成绩,前三科总分、统考四科总分、校考四科总分(如果同时参加校考),统考排位、校考排位等信息。
统考排位:在统考4科总分下方的排位是统考排位,统考排位指的是参加同一统考科目的考生的排位。
校考排位:在校考4科总分下方的排位是校考排位,校考排位指的是参加同院校同专业的校考科目的排位。
省控制最低分数线(省控线)会在成绩公布后发布,一般是成绩发布当天就会公布省控线,省控线是用于决定你是否可以参加填报志愿的,不是决定你一定会被录取的。
省控线是根据专业基础课来划分的。例如你是属于普通考生,你参加考试的科目是(政治、英语、管理学、基础会计学),那么你需要看的是110/70这条分数线是你的(政治、英语、管理学)这三门的总分,并且需要=110分,基础会计学需要=70分,才算是符合省控线要求。
如果你双线未同时过线,那么就没有机会参与填报志愿投档录取了,只能等补录。补录,也得过补录分数线,补录看三科总分,三科总分需要满足以下最低控制分数线年补录分数线年的补录分数线和省控线的三科总分一致,没有降分补录。
如果你双线未过,但是三科总分过了,只是专业综合课未过线,那么还是有机会参与补录的,反之没机会,除非2025年的补录线会比省控线三科总分降低一些。
考试院会在公布成绩后,填报志愿前发布建档立卡批符合资格名单公示,名单中有你个人信息即符合资格,填报志愿期间可以填报建档立卡批次。
根据考试院2024年发布的成绩复查相关要求可知,考生可在5月9日17:00前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当地市招生办公室提出成绩复查的书面申请。
成绩复查是不会重新批改试卷的,不会再一张张翻出来重新批改。是直接在阅卷系统查询到你的试卷扫描件,根据扫描件上的分数进行核实答题卡扫描是否准确,答卷是否漏评、漏登分,成绩统计合成是否有误。
所以大家在查询成绩之后,如果觉得成绩有疑问,要认真考虑是否有成绩复查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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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gla常见问题
1. 刹车系统问题:奔驰GLA200的刹车系统也被一些车主反映存在问题,尤其是在刹车片磨损或刹车系统老化的情况下。常见问题包括刹车异响和刹车失灵。刹车异响通常是由于刹车片磨损或刹车系统积尘引起的,而刹车失灵则可能是由于刹车系统长时间没有维护,刹车液因蒸发或泄漏导致刹车效果不佳。定期检查刹车系统、刹车片和刹车液的状态,确保刹车系统始终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 其他常见问题:由于奔驰GLA200是一款高端配置的豪华紧凑型SUV,长期使用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常见故障,例如发动机故障、电气系统故障等。这些故障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包括零部件磨损、系统故障等。建议车主定期维护和保养车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
请注意,以上问题仅为可能遇到的常见故障,并非所有车辆都会发生。如果车辆出现任何异常或故障,建议立即联系专业的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和维修。
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5月22日,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安排正式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我会配套规则《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并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我会对外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2月20日,我会修订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我会对常见问题解答进行了更新。
1、互认基金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该规模要求是申请时点要求还是延续性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2亿元资产规模要求主要指申请时点的规模,同时,我们也会考虑过往一段时期的规模情况。
香港互认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互认基金持续满足资产规模等资格条件,当出现资产规模等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程序,并采取暂停内地销售等措施。重新符合条件的,应当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再行恢复内地销售。
2、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中的“互认基金管理人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答:香港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给在香港运营、持有香港证监会相关牌照的投资机构,或者是转授给在香港之外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的关联机构(“同属一个集团”指的是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并要求获转授集团关联机构应受到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所监管。
香港互认基金聘请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没有地域限制,但应当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约定。
3、《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互认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请问对重大处罚如何认定?
答:在香港互认基金注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如实披露最近3年内或自成立日起是否曾受过香港证监会的任何处罚,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处罚”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4、《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了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该版本应由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5、《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时需提交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请问有何具体要求?
答: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应为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版本。同时,提交的招募说明书应补充以下内容:
(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6、香港互认基金在产品资料概要和(或)内地补充招募说明书中应披露哪些风险?
答:准予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的产品风险一般会在香港销售文件中列出,该部分风险揭示内容同样应出现在提供给内地投资者的招募说明书中。香港基金管理人除确保内地投资者与香港投资者获取相同的风险揭示内容外,还应遵循审慎原则,向内地投资者充分揭示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
答:需要正式签署。正式签署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8、《管理规定》第五条要求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问法律意见书有没有规范要求?
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3号)等法律法规。
答:应当使用简体中文。香港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香港互认基金的,应当承诺并证明中文翻译与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有关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的简体中文翻译应当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用语。
12、基金互认初始阶段,中国证监会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管理规定》未对每家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互认的数量作出限制,原则上符合条件的香港基金均可按程序申请互认。建议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申报。
答:香港互认基金发生变更应遵循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变更应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或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生效。变更生效之后,相关变更资料需提交中国证监会。
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就“重大变更”的认定征求香港证监会意见。
14、中国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有无特殊要求?如何理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中的“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具体标准?
答:根据《管理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类型应当为常规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类型。符合互认条件的香港互认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的,应当符合香港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契约或公司章程约定。
“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指的是香港互认基金投资于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答:原则上,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应获得公平一致的对待。因此,按照香港法律法规面向香港投资者的公告,也应同时向内地投资者提供。同时,任何提交给香港证监会的产品公告也需同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按照合理程序,确保内地与香港投资者同时获得公告。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公告应当使用简体中文。
香港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要求,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内地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同时,参照内地基金的报告及披露惯例,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网址为开辟了香港互认基金专栏,为香港基金管理人提供集中展示香港互认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平台。因此,香港基金管理人除依照《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可以通过前述网站向投资者集中披露互认基金相关信息,香港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答:基金互认安排没有改变互认基金遵照相关监管法规以及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答: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但不得影响互认基金在原地区销售时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18、《管理规定》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此前的50%放宽至80%,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80%,香港互认基金经注册后在内地持续销售的过程中,若该基金在香港遭遇赎回,导致该基金在内地的份额占比被动超过80%,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怎么做?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是50%还是80%?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对申购赎回数据进行监测及预警管理等措施,确保持续满足内地销售占比的要求,例如,当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占比接近80%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管理和控制,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当出现问题中所述被动超标的情形时,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对于《管理规定》实施前注册的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上限也放宽至80%。
19、内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香港互认基金代理人,是否可以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
答:境内现有法规并未就内地基金管理公司销售其代理的香港互认基金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0、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时,内地基金销售机构、代理人、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如何交换基金交易申请及份额确认数据?
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及《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与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内地代理人与香港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数据交换,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21、互认基金内地代理人能否与其他销售机构直接签署销售协议?如何确定销售费用?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内地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内地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内地代理人接受委托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依据代理协议、基金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参照内地基金销售相关法规,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协商确定销售费用。
2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就其互认基金向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培训,是否需要事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
答: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内地仅向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代理人提供互认基金产品培训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牌照,但不得直接面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
23、香港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时,香港基金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哪些数据、如何报送?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互认基金分配专门代码?
答:按照《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监管报告等事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领取互认基金注册批复当日,应当委托内地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报送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基本信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持续销售过程中,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内地销售日报、月报及暂停销售情况等监管数据。
内地基金业务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基金代码是基金身份识别标识。香港互认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其管理人或者内地代理人可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网址为)申请基金代码。
答:根据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确定的共同标准,基金类型应按原地区法律法规确定。互认实施初期,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扩大的原则,互认基金类型从运作成熟、简单透明的产品做起,实施一段时间并积累一定经验后,可逐步扩大和丰富互认基金产品类型。
25、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是否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事先批准?
答:内地互认基金为香港投资者新设一类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并就新设份额事宜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
26、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如何备份基金份额登记数据?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在向内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数据方面有何要求?
答: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内地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办理份额登记数据备份。涉及相关扣税事项时,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日通过公募基金行业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送互认基金证券账户、互认基金代码及香港地区份额代码、互认基金香港地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比等数据,以用于证券市场投资计税处理及日常监管。具体数据接口及规范请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
27、内地基金通常按照持有期限长短适用不同赎回费率,但香港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或者适用固定赎回费率。请问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时赎回费如何计算、收取?
答:内地基金可以通过单设一类份额等方式面向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适用固定赎回费率,并依法计入基金资产。
28、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时,中国证监会是否会对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分配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是否申请相关基金代码?
答:内地基金销售数据实行电子数据传输,销售机构代码是机构身份识别标识。内地互认基金香港销售机构可以向我会指定机构(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互认基金如采取新设一类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也应当向中国资本市场标准网申请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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